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2005]民三他字第2号函的通知
1.2005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2.法(民三)明传[20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我院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济宁之窗信息有限公司网络链接行为是否侵犯录音制品制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赔偿数额如何计算问题的请示》的(2005)民三他字第2号的答复函转发你院,请予参照执行。
附:(2005)民三他字第2号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2005]7号《关于济宁之窗信息有限公司网络链接行为是否侵犯录音制品制作者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赔偿数额如何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链接服务中涉及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侵权警告,仍然提供链接服务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
- [关注] 谷歌回应微软与三星Android专利交易
- [关注] 什么是专利审查?
- [关注] 废旧手机电池里 岳池村民“钻”出7项专利
- [关注] 农民放弃上百万生意回家搞发明 两项专利寻结亲
- [关注] “科技东莞”发力 莞发明专利大增
- [关注] 17亿专利费不贵 索尼准备放弃爱立信单干
- [关注] 个人申请专利程序
- [关注] 丰田FT-CH概念车量产版专利申报图曝光
- [关注] 六旬退休工自制“陆上帆船” 两年已取得国家专利
- [关注] 初一男生获两项国家专利 用水做防摔放大镜
- [关注] 中华烟商标案开庭 原告斥中华商标有害道德风尚
- [关注] 什么是商标专用权?